宜興市消防救援大隊關于消防行政執法委托執法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和《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現將行使的部分消防監督行政執法處罰權委托給和橋鎮人民政府,為明確委托機關與受委托組織的權利與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了委托書,特此公告。
一、委托執法范圍、委托執法權限
(一)委托執法范圍。依照委托協議,受委托單位按照行政執法委托書,可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個人等進行消防監督執法。
(二)委托執法權限。受委托單位按照《江蘇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江蘇省消防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和《無錫市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至(六)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和《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至二款、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以及《無錫市消防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三)項(具體委托執法事項詳見附件),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履行下列執法職權:
現場處理權: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行政處罰權:受委托單位按照委托權限范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實施適用簡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
二、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職責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3、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開展業務技能培訓;
4、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表格;
5、負責對有關消防執法方面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進行解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受委托單位職責
1、受委托單位按照委托權限范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5、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妥善保存執法檔案。
6、受委托單位超越委托權限或執法不規范的,應當承擔相應后果;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委托期限
從2025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期滿需繼續委托的,應重新簽訂委托書,若因上級安排和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需要終止委托的,應終止委托。
特此公告。
宜興市消防救援大隊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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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28202000509

